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4]1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6〕7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维护正常培训秩序,提高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培训质量与效益,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
(一)由我校承担培训任务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对象,报到后取得我校学籍。
(二)报到时,学员必须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上交相关材料,填写相关表格。
(三)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90学分及以上培训,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培资格,90学分以下培训,逾期半天未报到者,取消参培资格,
二、纪律管理
(一)学员应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并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培训课程考核,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班主任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
(二)学员按时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学分。学员培训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将按8学分/天的标准在省培管理平台中扣除相应学分。缺课时间超过五分之一的,或未按要求递交规定作业的,或在参训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成绩均判定不合格、不予结业、不记学分。
(三)学员参训期间如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抄告其所在教育局和学校。
三、教学管理
(一)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教学组织与管理由承办学院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教学过程由培训方案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班级管理、实践基地与指导教师落实、对学员的学习评价和考核、跟踪调查等环节组成。承办学院应贴近基础教育需求,准确把握教师专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和规律,分层分类设计培训项目和培训方案。培训方案一经制定必须认真实施,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压缩培训课时和内容,缩短培训期限或在培训中途随意延长放假时间等)。培训方案与计划确需调整的,须经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项目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和作业。承办学院应积极主动地与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中小学校开展深层次合作办学。
(三)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对培训需求调查、认真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化课程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充分调动参训学员的主动性与参与性,提高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收集学员反馈意见并对学员进行跟踪调查。讲课教师、理论与实践指导教师、组班教师均要参与学员学习评价活动,促进有效学习。
四、质量管理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质量管理要体现全员、全面、全程,既要针对组织机构、培训导师、参训学员等开展,又要贯穿于培训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
(一)培训组织到位,管理到位。各承办学院要成立专门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和培训业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培训项目调研、设计、实施、质量监控等工作,整合、开发优质培训资源,努力形成培训特色,打造培训品牌,固化培训成果,有效促成培训成果的转化;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服务团队,专门负责协调教学、生活方面的服务工作;要建立以组班教师和班主任分工协调的班级管理机制,选择负责任、高素质的教师担当组班教师、班主任,严格教学管理、丰富学员生活,实施培训项目日志管理制度,培训项目班主任需每天对培训实施情况特别是参训学员出勤和表现情况进行记录,开展高质量的培训管理与服务。各承办学院要明确项目工作人员的职责,按项目职责分工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并及时更换不称职人员。
(二)精选授课教师,强化授课教师管理。承办学院要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注重发掘和培养当地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一线优秀教师,将其充实到培训师资队伍中,同时积极利用地区外的优质师资,优化培训师资结构。授课教师要成为学习型组织的建构者与合作者,自觉追求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培训指导和培训服务。承办学院应对授课教师进行培训教学质量测评,其中授课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适切性等方面的评价结果,占40%,由承办学院培训业务工作小组评定;学员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占60%,由项目班主任进行调查统计。测评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授课教师,测评成绩低于80分的授课教师暂停下一次培训授课资格。
(三)加强学习成效评价,积累培训成果。学员除参加集中培训外,要自觉接受导师培训跟踪与指导,继续完成各项学习、研究任务。学员应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课题研究,开设研究课、观摩课、示范课,深化培训活动,积累培训成果。承办学院要通过电话、网络、回访等多种形式对学员跟踪了解,进行动态管理,不断改进培训模式。
(四)质量评价方式。承办学院自评、学员测评、学员学习成果评定、培训管理部门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评估等。
五、考核与评优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考核,由承办院(部)负责实施。各项目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学员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相结合,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学员的学习态度、能力达标状况和实际提升效果。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学员在参训期间表现积极、无缺勤、主动服务班级事务、高质量完成各项作业、成绩优秀的,可获得“优秀学员”的评比资格,每班按实到人数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承办学院审核,报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批准后生效。
六、档案管理
中小学教师专业培训从项目申报到整个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都应按要求进行详实的纪录,整理和分类,建立完备的培训档案。
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有关的文件材料;
2、培训项目调研、分析与论证材料、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考核细则(方式)、培训通知、培训安排、培训课表等;
3、培训日志、学员考勤名册、考核材料、考核结果、结业验印名单、优秀学员名单及材料等;
4、培训导师名单、专家报告、培训教材(讲义、音像资料)及宣传材料等;
5、培训总结、培训反馈、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
6、其他各类相关表格。
以上材料按项目整理归档。培训期间由承办学院建档,培训结束后及时移交至台州学院档案室。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