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职成〔2022〕79号)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学校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学校针对成人教育特点,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不断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构建混合式教学支撑体系,推进学历继续教育数字化转型。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课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材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及学籍学历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总体统筹,主要职能是制订教学基本文件,负责对全校的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进行协调、检查、督导和总结,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条 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专业教学要求,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题库开发等,把控课程资源质量、安排主讲和辅导教师、审查课程命题及阅卷、对毕业生论文进行指导和答辩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及非全日制学习特点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学校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制订(修订)、实施工作。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立德树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的原则。各专业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或校外教学点不得随意更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均是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学习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与通过面授辅导、考核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各专业合理确定自学、线上教学、线下面授的学时分配,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总学时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60%,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20%。鼓励通过参与式、讨论式、案例式、项目式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注重学习体验。
第十一条 面授教学工作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线上教学主要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或通过教学平台网络课程方式进行。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实施线上线下教学,提高授课质量,作业数量适当、难易适度,授课档案材料完整。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的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实验课、毕业论文(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实践教学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探索通过实践作业、情境测试、技能认证等方式科学评价学生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线上考试、线下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答辩、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建设以促进学习者掌握基础知识和提升基本技能为目的,以帮助学习者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重难点为突破口,遵循教学规律,符合成人学习特点和需求。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课、职业能力拓展课、实践教学环节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开齐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等,并根据学校专业特色和生源特点,合理安排专业课课程结构和内容,落实实验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要求。
第六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或校外教学点选派,副高以上职称的主讲教师比例须达30%以上。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第十九条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可返聘本校优秀退休教师参与学历继续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的教学安排,聘任主讲和辅导教师、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章 教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要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文字与图表科学、严谨、规范。文字通畅、生动、可读性强,适合继续教育学生的阅读水平和层次特点。教材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满足交互式学习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工作。所选教材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学生认知水平和教学规律。优先选用国家、省部级优秀(规划)教材;所选教材在内容方面须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与价值导向,在方法、结构等方面具有时代性、实践性和主体性。哲学社会科学类课程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十四条 教材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规范管理。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提供审核后的教材版本,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教学计划和教材征订人数征订。
第八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实施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到教学全过程可记录、可监控、可评价、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机制,每年由学校管理部门安排专职督导专家,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加强了解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章 教学及学籍学历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档案包括教学档案、学生档案和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表、考核试卷、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学籍异动、上课考勤、考试签到等相关教学资料,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五年。其中,毕业论文(设计)电子档案上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条 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入学报到材料、在校学习成绩、奖惩材料、毕业材料等。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根据学校要求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包括《新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等材料,毕业时装袋密封,并加盖台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由毕业生签领后带回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人才市场。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按要求整理后,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审核后按时移交档案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