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规范化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录取学生,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办理入学手续。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入学报到须持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证书原件(含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不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及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新生逾期一个月未缴费者,学校不予注册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条 学生年级以入学年份来命名,如2024年入学的称为2024级。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缴纳学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缴费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新生登记表、有效文凭承诺书、前置学历证书复印件、学生成绩表、奖励与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第八条 学生应对本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籍注册信息进行核对。学生在籍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并提出修改申请。学生在籍期间未提出修改申请,学历注册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更改信息申请。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升本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毕业条件者予以退学。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形式为网上平台学习、线下集中面授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
第十一条 学历继续教育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的结果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第十二条 在网上学习平台学习期间,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学习时长、学习进度、课间练习和课后练习等。
第十三条 面授学习期间,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需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单位证明,事先向班主任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面授学习期间,旷课半天按4学时计算,旷课超过课程学习时长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结束时,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课程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网上学习、考勤、作业、测试等方面,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考试分为线上考试和线下考试两种方式。参加线上考试,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试系统,在通过身份验证后完成考试;参加线下考试,应携带有效证件,在指定时间到规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须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纪行为,按照《台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应当参加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不允许参加重修。
第二十条 旷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成绩记载注明“旷考”或“作弊”,原则上不予补考,应当参加重修;对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作记过直至取消学籍处分。除受到取消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到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一条 补考课程成绩只记“补及”(计60分)或“不及格”。
第六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免修而直接获得课程合格成绩(学位课程除外),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修:
1.凡已取得同层次或高一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凡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同层次或高一层次、同课程考试合格证明者;
3.具有大学专科外语类专业毕业证书或大学英语三级以上证书,可申请免修公共基础课大学英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每个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学校按课程免修审批程序办理。统计时,免修课程按75分计。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下,可申请转学,办理转入或转出手续。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编入相应的年级、专业、班级。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可于每学期开学前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应及时补修。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认为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特殊情况连续一学期不能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3.学生主动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关证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确有特殊原因需续办休学申请,报学校审批。休学时间最长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复学,须在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经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逾期未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统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1个月不办理报到缴费注册者;
2.一学期因旷课而不准参加正常考试的课程累计3门及以上者;
3.一学期旷考课程累计3门及以上者;
4.考试作弊经核实累计2次及以上者;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6.休学期满,经审查不具备复学条件者;
7.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又不能休学者;
8.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毕业条件者;
9.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者。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台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毕业档案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如有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证书由地方合作处审核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制作发放。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证书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专业、层次、学业结论(毕业、结业);(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5)发证日期、批准文号和证书编号;(6)教育类型。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按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注册制度的要求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证书应由本人签领。证书发放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办学管理的重要文件资料,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由相关办学单位负责存档。
第四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可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查实,予以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同等效力。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时,须提供个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照(含电子版JPG文件)。学籍管理部门需在完成毕业证明书办理后,及时在电子注册平台进行标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2024级学生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项,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