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以下简称本科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5 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各门课程平均成绩须≥70分,且补考课程累计3门(含)以下;同时学位课程平均成绩须≥75分。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70分)及以上,并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医学类学生需完成毕业科研训练,并通过专业所在学院验收。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2.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4.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其它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经查实,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初审、复核、批准和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初审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复核,公示复核通过名单;
3.将公示无异议学生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务会议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5.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安排一次。每位毕业生只允许在毕业当年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于学位授予名单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4级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2023级及往届学生按台学院发〔2010〕1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