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专科起点及高中起点成人教育本科班毕业生。
第二条 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以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规定之第三条、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随带省教育厅组织的英语统考成绩(外语专业的凭第二外语统考成绩)证明单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4、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一个学员只允许在毕业当年申请一次。
第六条 凡欲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前通过由省考试中心组织的外语等级统考。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省大学外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通过省大学外语三级考试(大学英语除外),成绩合格,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425分(占总分710的60%)。
第七条 本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需参加由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2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和1门专业课的考试。考试办法,可结合正常的期末考试,亦可单独组织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的本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
4、所确定的3门学位课程有不及格者;
5、在校学习期间,因其它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因其它原因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第九条 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二O一一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