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29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为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办学项目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学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其他费用根据学生实际使用情况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二、全日制培训项目学员,在报到学习一周内申请退学的,本学期培养费全额退费;在报到学习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申请退学的,按本学期培养费的60%退费;在报到学习一个月后申请退学的,本学期培养费不予退还。其他费用根据学员实际使用情况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三、社会招生的短期培训项目,项目方案对外公告时,明确退费相关信息,项目公告视为培训合同邀约,退费按照公告约定执行。

四、职业技能认定计划发布时,明确退费相关信息,计划公告视为合同邀约,退费按照计划发布内容执行。

五、学员如属于住校生,住宿费退费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退费流程

1.学生提出退学退班申请后,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退还费用金额并予以答复;

2.学生无异议后,办理退费手续。

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继续教育学院关于退学学员退费的规定》(台学院继发〔2019〕8号)同时废止。

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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