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为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办学项目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学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其他费用根据学生实际使用情况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二、全日制培训项目学员,在报到学习一周内申请退学的,本学期培养费全额退费;在报到学习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申请退学的,按本学期培养费的60%退费;在报到学习一个月后申请退学的,本学期培养费不予退还。其他费用根据学员实际使用情况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三、社会招生的短期培训项目,项目方案对外公告时,明确退费相关信息,项目公告视为培训合同邀约,退费按照公告约定执行。
四、职业技能认定计划发布时,明确退费相关信息,计划公告视为合同邀约,退费按照计划发布内容执行。
五、学员如属于住校生,住宿费退费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退费流程
1.学生提出退学退班申请后,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退还费用金额并予以答复;
2.学生无异议后,办理退费手续。
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继续教育学院关于退学学员退费的规定》(台学院继发〔2019〕8号)同时废止。
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