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为健全本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凭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规定日期缴费并到各专业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或相应证明,事先向各专业学院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向各专业学院申请保留学籍,经成教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由成教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凡在籍就学学生,每年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学校缴费,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凭所在单位或相应证明向专业学院书面请假。
不缴费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成教学员的年级以入学的年份称。如2006年入学的简称“06”年级。
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面授课、上机课、实验课,考试等都实行考勤。教学考勤的结果与学员的成绩、奖惩挂钩。
第六条 学员因病因事一定要做到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病事假者,需凭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单位证明。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面授学习期间,请假应由学员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经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送学院办公室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并签署意见,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请假者必须及时销假。
第九条 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
(1)学年缺课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者作重读一年处理;旷课累计5天以上(含5天)者作退学处理。
(2)一学年旷课累计5天以下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学员工作单位。
(3)缺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效。在补足课时后,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4)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缺课1节计;旷课1节按缺课6节计。
三、成绩考核
第十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不及)。课程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测试等方面情况,其比例根据课程不同分别占总评成绩的30%,详见《成教学员平时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一般只举行一次全面的结业考试。开课两学期以上的课程中途是否安排考试(或测验),由主讲教师决定。每门课程只计一次总评成绩。
第十二条 学员一律凭学员证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者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学员要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缓交作业者酌情扣分;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效。在补齐作业后,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十四条 学员补考必须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取得参加补考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凡取消考试资格者仍擅自进入考场,其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事前提出缓考申请,待批准后可以同补考者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无补考,补考无缓考。本科学位课程不能缓考。如果确因特殊原因必须申请缓考,则同时取消申请者的学位申请资格,按普通课程的缓考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凡无故旷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记载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对作弊考生根据情节轻重,作记过处分并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凡补考课程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四、升级和留级
第十九条 学员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科结业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结业成绩不及格者,经补考,一学年内仍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一学年内缺考课程累计达三门或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留级一般只有一次,留级超过两次者应予退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工作单位和乡(镇)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特殊情况连续一学期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根据考勤,面授期间连续请假超过学年总面授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成教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原因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成教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需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最长为二年)。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时由学员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转学、转专业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员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者,凭有关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学院签暑意见,送成教院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外校学员转入我校学习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编入相应的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毕业年级一律不予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员入学后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交费注册者;
(3)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三十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除名):
(1)旷课累计五天以上者;
(2)由于旷课而不准参加正常考试以及旷考累计课程达三门以上者:
(3)连续两次留级者;
(4)补考后历年累计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休学期满,经审查不能复学或因原专业停止招生而无法复学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又不能休学者
(7)考试作弊经核实累计2次以上(含2次)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思想品德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面授学习和班级活动,表现出色成绩优秀的函授生,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遵守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员处分由所在学院办公室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并报成教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有关文件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学员本人及工作单位。
八、毕业、结业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学员按教学计划修满学业,经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员修业期满,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结业的学员,在结业一年内由来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对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鉴定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作永久结业处理。
九、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矛盾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台州学院成教院。